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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漁業協議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制定依據
1.
漁業法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第六十九條之一(重疊專屬經濟海域漁業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與鄰近國家就重疊專屬經濟海域簽訂漁業協定(議),該國家 之漁船及漁業從業人員在協定(議)海域內作業,依該協定(議)規定 辦理。 前項協定(議)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