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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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分類表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7日

制定依據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本條例所稱動物傳染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傳染病危害之嚴重性,分為
  甲、乙、丙三類公告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得
  以命令指定前項以外之動物傳染病,並適用本條例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