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場應依下列所定措施,擇一實施衛生管理,以確保其所生產之屠體及
內臟適合供人食用:
一、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實施微生物污染之抽驗。
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實施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驗證,並經查
驗合格。
前項第二款查驗,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
構)、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 一、原微生物污染抽驗之規定移列第一項第一款。
二、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
rol Point, HACCP),係為鑑別、評估及管制屠宰程序中之肉品衛生
安全危害,使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管理畜禽之驗收、屠宰及
肉品貯存之系統。
三、實施微生物污染抽驗及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驗證皆為有效之
屠宰場衛生管理措施。而實施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驗證可有
效管控屠宰流程中可能造成肉品危害之風險,強化國產畜禽肉品之衛
生、提升產業競爭力及符合國際貿易趨勢,惟需耗費大量成本,且各
屠宰場規模及市場導向不同,不易全面實施,為提供屠宰場業者依實
際需求擇一實施衛生管理措施,爰為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四、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
理屠宰場肉品衛生安全管制系統查驗,爰為第二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