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原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勞保監理會)移入之三十九人,不納入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所定員額範圍。
〔立法理由〕 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
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
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第一項再予重
申。
二、另查總員額法第四條第二項就中央政府機關各類員額定有其高限,同
條第四項亦規定因組織改制增加原非適用該法之員額,不受該法規定
員額高限限制。勞動部係將原勞保監理會業務整併,計有正式職員三
十九人隨同業務移撥至勞動部,茲因勞保監理會原非總員額法適用對
象,總員額法訂定時並未將勞保監理會整併至勞動部所需編制員額考
量在內,為利日後員額排除計算,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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