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之工作,應 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特種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促進國民就 業之用;就業安定費之數額及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未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徹銷其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