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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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費繳納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3月26日

制定依據

1. 就業服務法 中華民國81年5月8日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之工作,應
  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特種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促進國民就
  業之用;就業安定費之數額及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未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徹銷其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