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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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待工期間職前訓練經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中華民國90年10月31日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
  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依前項規定僱用之原住民於待工期間,應辦理職前訓練;其訓練費用應
  由政府補助;其補助條件、期間及數額,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另以辦法
  定之。
  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一項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
  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