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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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加強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等事項。
  二、辦理加強實施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等事項。
  三、辦理創業貸款事項。
  四、辦理失業輔助及失業保險規劃事項。
  五、辦理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七、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項。
  八、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就業甄選等事項。
  九、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及外
      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十、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前項第九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合款。
  第一項第九款經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十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補助。
  三、其他相關勞工權益扶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