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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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9日

制定依據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084年01月13日 (現行法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環境衛生用藥、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飲用水等標準檢驗方法之
      研究及訂定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環境衛生用藥、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飲用水等之分析檢驗事項
      。
  三、關於噪音、振動及非游離輻射之測定事項。
  四、關於環境污染之生物檢定及指標生物鑑定事項。
  五、關於環境檢驗實驗室之品質及能力評鑑等事項。
  六、關於環境檢驗測定服務機構之認可、管理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其他環境檢驗事項。
2. 空氣污染防制法 中華民國081年02月01日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設置自動監
  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
  前項以外之污染源,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其自行或委託檢驗測定
  機構檢驗測定。
  前二項監測或檢驗測定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
  報。
  第二項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民國080年05月06日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用廢(污)水處理設施、土壤處理或設置管線
  排放於海洋者,應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廢(污)水
  處理設施之操作、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及用電等紀錄。
  放流水水質水量之檢驗測定,應委託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廢(污)水檢
  驗測定機構辦理。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及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4.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86年3月28日
  前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及專業技術人員之資
  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