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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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機構管理輔導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08日

制定依據

1.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092年03月13日廢止 (現行法規)
  廢物品或容器,除依經銷體系採逆向回收方式之業者得自行送交貯存、
  處理或回收裝填再使用外,應交由執行機關或資源回收機構依下列方式
  處理,並經稽核認證始得依規定由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補貼費用:
  一、送交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
  二、送交資源化工廠再利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
  前項依經銷體系採逆向回收方式之業者、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資源
  化工廠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應向主管機關登記。
  第一項資源回收機構管理輔導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