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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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感染性醫療廢棄物處理緊急應變期間以煉鋼業電弧爐支援處理之認定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制定依據

1. 廢棄物清理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現行法規)
各級執行機關,應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地點及公共場所,設一般廢棄物回
收、貯存設備。
2.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3.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86.11.19訂定) 中華民國91年10月9日廢止 (現行法規)
  遇有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因主管機關為重大處分致現有事業廢棄物貯
  存、清除、處理設施能量不足,有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時,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方式辦理廢棄物之清
  除處理業務,不受本辦法及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內容中有關項目、數量、
  清運機具、跨區營運或其他相關規範事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