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
止。
|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
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者,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
規定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