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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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5日

制定依據

1. 公平交易法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6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
  止。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除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外,其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
  二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之三規定者,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
  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
  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
  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