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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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公平交易法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6日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
  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
      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
      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
      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
      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