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
為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
或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
易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
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
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