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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扣押證物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6日
制定依據
1.
消費者保護法
中華民國083年01月11日
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調查時,對於可為證據之物,得聲請檢察官扣 押之。 前項扣押,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扣押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