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 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