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8日

制定依據

1. 原住民族基本法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5日
  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
  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
  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依「原住民族與台灣政府新的夥伴關係」第六點:「恢復傳統自然
      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及其說明指出:「在國家需
      用原住民族領域土地時,如國家公園、水資源用地、森林用地等,
      應建立原住民族與國家共同經營管理的合作模式,以尊重該部落或
      民族的自主地位。」,爰明定政府於原住民地區劃設國家公園或國
      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
      時,應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其辦法並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二、共管機制乃目前美、加先進國家在國家公園及風景區所發展之先進
      管理制度,該制度融合當地原住民傳統文化及傳統智慧,融合多元
      文化及生物多樣性之概念,達到保育與文化雙贏之目標。
  三、共管機制包括以下內容:
    (一)管理階層人員進用一定比例之當地原住民。
    (二)由當地居民提供決策之諮詢。
    (三)管理方式融入當地特有文化內涵。
    (四)週邊部落公共建設、產業發展與國家公園同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