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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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90年5月22日

制定依據

1. 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規範 中華民國90年5月22日 (現行法規)
一、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協助原住民擔保不足
    或無擔保之貸款,特依據行政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台八十八內字第
    四0五四0號暨九十年四月四日台九十疆字第0一九二七二號函,訂
    定「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規範」(以下簡稱本
    規範),辦理原住民貸款信用保證業務,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為主
    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