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協助原住民擔保不足 或無擔保之貸款,特依據行政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三日台八十八內字第 四0五四0號暨九十年四月四日台九十疆字第0一九二七二號函,訂 定「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規範」(以下簡稱本 規範),辦理原住民貸款信用保證業務,以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為主 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