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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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契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制定依據

1. 證券交易法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依本法發行之有價證券,得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
  市買賣。但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
  限制其上市買賣。
  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新股上市後十日內,將有關文件送
  達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與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訂立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其內容不
  得牴觸上市契約準則之規定,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