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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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對不特定人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具下
  列書件,送由同業公會審查並附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
  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
  三、募集或追加募集發行計畫。
  四、期貨信託契約。
  五、公開說明書(國外募集或其追加募集者免)。
  六、董事會募集或追加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議事錄。
  七、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資
      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八、基金保管機構及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
      託基金資產之信託監察人無第六十六條規定之情事之聲明書。
  九、律師就期貨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不符之內容,出具合理且對受益人
      權益之保障與契約範本相較,並無不足情事之意見書。
  十、期貨信託基金現況資料表。(追加募集者適用)
  十一、期貨信託基金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相關書件內容正確無誤、完整
        並已依最新法令記載之聲明書。
  十二、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十三、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從事期貨交易或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者
        ,應檢附主管機關所定之書件。
  十四、委任國外專業機構提供顧問服務者,應檢附與其簽署之契約。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
  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五條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者
  並應於受益憑證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檢具受益憑證價款繳款總金
  額達期貨信託基金最低募集金額之銀行存款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
  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應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訂定之交易或投資方針,並揭露於公開說明書。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從事前項全權委託
  作業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受委任專業機構之選任標準,並應擬具計
  畫書及與受委任機構簽訂全權委託契約。
  期貨信託事業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運用期貨信託基金之比例、內部控
  制制度應包含之要項、計畫書及全權委託契約應載明之事項、受委任機
  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應揭露與申報之資訊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主
  管機關定之。
  期貨信託事業應於全權委託契約及公開說明書明定,期貨信託事業對受
  委任機構之選任或指示,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基金發生損害者,應負賠
  償責任;期貨信託事業依信託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及義務,如委由受
  委任機構處理者,就受委任機構或其受雇人之故意或過失,應與自己之
  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如因而致損害期貨信託基金資產時,應負賠償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