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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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證券金融事業與代理該事業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以下簡稱代理證券
商)或與融資融券證券商,因辦理信用交易及轉融通有關證券之收付,得
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代理證券商與客戶,或融資融券證券商與客戶,因辦理信用交易有關證券
之收付,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本公司接獲前二項轉撥通知,即為雙方參加人帳戶之登載。
證券金融事業及融資融券證券商,應於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
,依第八十七條規定就融資買進之證券及各種抵繳證券自行編製證券所有
人名冊送交本公司。
代理證券商應於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結清其保管劃撥帳戶
客戶帳之代理信用交易專戶之該類有價證券餘額。
本公司及參加人辦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
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
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
四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之一、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
十一條之十四、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
四條之一至第八十條、第八十條之一至第八十條之十三、第八十三條、第
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之五、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五條之一至第九十五條之八、第九十六條、第一百條規定相關作
業之配合事項及本辦法規定相關作業之手冊,由本公司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