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發行之有價證券,得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 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 市買賣。但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時,主管機關得 限制其上市買賣。 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新股上市後十日內,將有關文件送 達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與上市有價證券之公司訂立之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其內容不 得牴觸上市契約準則之規定,並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