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聘用法官助理遴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6日

制定依據

1. 法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3日
  地方法院置法官,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
  等。
  司法院得調候補法官至地方法院辦事,承實任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
  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
  務。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
  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
  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候補法官調地方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候補法官年資。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高等法院置法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
  高等法院法官,繼續服務二年以上,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
  職等。
  司法院得調地方法院試署或候補法官至高等法院辦事,承法官之命,辦
  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裁判書
  之草擬等事務。
  高等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
  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
  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高等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試署或候補法官年資
  。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最高法院置法官,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分設民事庭、刑事庭
  ,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
  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四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司法院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法院
  辦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
  、資料之蒐集、裁判書之草擬等事務。
  最高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
  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
  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最高法院辦事期間,計入其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2. 行政法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090年05月23日
  高等行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三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
  職等。
  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繼續服務二年以上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
  十四職等。
  經遴選曾任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
  或庭長之法官、法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前二項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服務年資與曾任高等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司法院為因應高等行政法院業務之需要,得調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
  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高等行政法院辦事,每庭一人至三人,協助法官
  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
  等事項。
  高等行政法院必要時,每庭得置法官助理一人至三人,依聘用人員聘用
  條例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
  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之,協助該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進行、程序重點
  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高等行政法院為辦事法官期間,計入其法
  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
  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辦法,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
〔立法理由〕
  一、參照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第二項繼續服務四
      年之規定為二年。
  二、參照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增列第三項規定。
  三、第二及第三項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服務之年資,原應併計其在高等法
      院服務之年資,惟為杜爭議,爰增列第四項規定。
  四、現任之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絕大部分係由普通法院法官改任,而法
      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修正條文經總統於九
      十年一月十七日公布,同年月十九日生效,爰明定前述修正及增訂
      之規定,應溯自九十年一月十九日生效,俾能銜接。
  最高行政法院每庭置法官五人,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司法院為因應最高行政法院業務需要,得調高等行政法院或高等法院以
  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至最高行政法院辦事,
  每庭一人至五人,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
  之蒐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必要時,每庭得置法官助理一人至五人,依聘用人員聘用
  條例聘用專業人員,或調派各級法院或行政法院其他司法人員或借調其
  他機關適當人員充任之,協助該庭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進行、程序重點
  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等事項。
  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調最高行政法院為辦事法官期間,計入其法
  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年資。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
  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辦法,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