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 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 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 權人。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 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執行法院依前三項為強制執行時, 應即通知該管理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