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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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強制執行法 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
  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
  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
  權人。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
  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執行法院依前三項為強制執行時,
  應即通知該管理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