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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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制定依據

1. 跟蹤騷擾防制法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現行法規)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
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
    所一定距離。
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三、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四、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
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相關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保護令得不記載聲請人之住所、居所及其他聯絡資訊。
2. 家庭暴力防治法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