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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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編制表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現行法規)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除機關首長、副首長、政務職務、幕僚長之職
    稱、官職等及員額,其餘各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非屬機關組織
    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授權各機關訂定
    編制表,於其完成立法程序後,相關組織法案即無須訂定授權另定編
    制表之規定;惟在該法完成立法前,為使機關用人職稱之官等職等及
    員額有所依據,爰於本條明定編制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