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規定,除機關首長、副首長、政務職務、幕僚長之職 稱、官職等及員額,其餘各職務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非屬機關組織 法規內容應包括事項。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授權各機關訂定 編制表,於其完成立法程序後,相關組織法案即無須訂定授權另定編 制表之規定;惟在該法完成立法前,為使機關用人職稱之官等職等及 員額有所依據,爰於本條明定編制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