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生活輔導
(一)基礎訓練期間,以不住宿為原則。但遠道學員或特殊需求之學
員得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文官學院或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
(構)學校申請提供膳宿。
(二)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基礎訓練期
間,應置輔導人員擔任受訓學員生活、課業之輔導及考核事宜
。
(三)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構
)學校有關管理規章。
(四)專業學習期間,受訓人員均集中住宿,其課業輔導、生活管理
及獎懲,分別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輔導
注意事項」(如附件10)、「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
業學習學員生活管理要點」(如附件11)及「法務部廉政署廉
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學員獎懲要點」(如附件12)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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