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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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104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十七、請假規定
    (一)基礎訓練期間: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期間:職前學習與專業學習之請假時數應合併計算。
          1.受訓人員在實務訓練期間,得請事假、病假、婚假、喪假、
            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
            ,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請
            假超過之日數仍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2.延長病假不得超過實務訓練期間二分之一。經銷假繼續訓練
            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3.捐贈骨髓或器官者,依實際需要給假。其期間超過14日者,
            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4.前 3目假期結束日逾原定實務訓練期滿日者,應自受訓人員
            銷假日起,就原定實務訓練期間內請假超過之日數,相對延
            長其實務訓練期間。
          5.專業學習期間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學
            員請假注意事項」(如附件13)規定辦理。
          6.其餘實務訓練期間之請假規定,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但分配公營事業機構實施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