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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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但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
  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
  其他訓練。
  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時,應由該機關擬定訓練計畫,函送
  保訓會核定實施。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由司法官訓練委員會議定後,交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函
  送保訓會備查。
  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
  練機關(構)學校、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免除
  或縮短訓練、停止訓練、訓練經費、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生活管理、
  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
  關事項。
2.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現行法規)
二十、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二)99年12月31日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
          格者,於 100年以後實施補訓或重新訓練時,仍依保訓會核定
          之99年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三)本考試三等、四等之水上或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消防署(未來如配合行政院
          組織調整,分別隨同業務移撥到行政院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
          政部災害防救及消防署辦理)分別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