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請假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定警察 特考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請假規定,陳報內政部(警政署)轉保 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另公假、事假及 病假日數,合計不得超過 1.5日,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其實 務訓練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