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 練機關(構)學校、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免除 或縮短訓練、停止訓練、訓練經費、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生活管理、 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 關事項。
十一、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如有必要得就實務訓練輔導事項另作規定,並依其 規定辦理。
十六、生活輔導 (一)基礎訓練期間,以不住宿為原則。但遠道學員或特殊需求之學 員得向文官學院或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申請提供膳宿 。 (二)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基礎訓練期間,應 置輔導人員擔任受訓學員生活、課業之輔導及考核事宜。 (三)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構 )有關管理規章。 (四)專業學習期間,受訓人員之課業輔導、生活管理及獎懲,分別 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輔導注意事項」( 如附件10)、「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學員生 活管理要點」(如附件11)及「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 專業學習學員獎懲要點」(如附件12)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