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
  練機關(構)學校、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免除
  或縮短訓練、停止訓練、訓練經費、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生活管理、
  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
  關事項。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1日
十一、性質特殊之高普初等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如有必要得就實務訓練輔導事項另作規定,並依其
      規定辦理。
3. 10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暨四等考試廉政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現行法規)
十六、生活輔導
    (一)基礎訓練期間,以不住宿為原則。但遠道學員或特殊需求之學
          員得向文官學院或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申請提供膳宿
          。
    (二)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基礎訓練期間,應
          置輔導人員擔任受訓學員生活、課業之輔導及考核事宜。
    (三)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構
          )有關管理規章。
    (四)專業學習期間,受訓人員之課業輔導、生活管理及獎懲,分別
          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輔導注意事項」(
          如附件10)、「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學員生
          活管理要點」(如附件11)及「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
          專業學習學員獎懲要點」(如附件12)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