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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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10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現行法規)
十三、生活管理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定警察
          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規定,陳報
          內政部(消防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各用人機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