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生活管理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定警察 特考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規定,陳報 內政部(消防署)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各用人機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