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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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10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暨四等考試廉政類科錄取 人員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現行法規)
十六、生活輔導
    (一)基礎訓練期間,以不住宿為原則。但遠道學員或特殊需求之學
          員得向文官學院或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申請提供膳宿
          。
    (二)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基礎訓練期間,應
          置輔導人員擔任受訓學員生活、課業之輔導及考核事宜。
    (三)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構
          )學校有關管理規章。
    (四)專業學習期間,受訓人員均集中住宿,其課業輔導、生活管理
          及獎懲,分別依「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輔導
          注意事項」(如附件10)、「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人員訓練班專
          業學習學員生活管理要點」(如附件11)及「法務部廉政署廉
          政人員訓練班專業學習學員獎懲要點」(如附件12)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