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但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
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性質特殊訓練),得於訓練計畫另定其他
訓練。
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時,應由該機關擬訂訓練計畫,函送保
訓會核定實施。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由司
法官訓練委員會議定後,交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函送保訓會備查。
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練
機關(構)學校、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免除或縮
短訓練、停止訓練、訓練經費、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生活管理、輔導、
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
2.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現行法規)
二十二、附則
      (一)警察特考三等、四等考試之水上、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未來如配合行政院組織
            調整,隨同業務移撥到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消防署
            分別另訂轉請保訓會核定實施。
      (二)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未修習柔道(或摔角)、射擊及綜合逮捕
            術或跨考與畢(結)業學系(科、類)無關之考試類科者於
            教育訓練期間準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計畫」相關規定。
      (三)99年12月31日以前警察特考錄取人員,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
            訓資格者,於 100年以後實施補訓或重新訓練時,仍依保訓
            會核定之99年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四)依銓敘部 102年7月23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2號令,自103
            年1月1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
            員退休年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五)依銓敘部103年9月1日部法二字第1033865849號令,應104年
            1月1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
            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六)依保訓會105年5月18日公訓字第1052160447號函以,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