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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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 畫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現行法規)
十六、生活管理及輔導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定消防
          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規定,陳報內政部消防署
          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2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及
          各用人機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