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生活管理及輔導規定 (一)教育訓練期間:由內政部委請訓練之訓練機關、學校訂定消防 警察特考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生活管理規定,陳報內政部消防署 轉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32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規定及 各用人機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