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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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
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
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2.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092年04月15日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規則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