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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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現行法規)
公務人員退撫儲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
公務人員代表及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
,以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前項監理會成員,於公務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之人數合計不少於成員總數
二分之一。
第一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銓敘部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成立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
二、為公務人員退撫儲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業務之監理,明定主管機關應
    成立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負責監理公務人員退撫儲金之收支、
    管理及運用業務;其人員之組成應包含政府機關代表、公務人員代表
    及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另於第
    二項明定監理會成員中,公務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人數合計不少於成
    員總數二分之一。
三、第三項明定公務人員退撫儲金監理之相關事項,授權銓敘部訂定辦法
    規範。至於監理會之設置將參酌現行採行確定提撥制之勞工退休金及
    私立學校退撫儲金監理會設置模式,設於銓敘部。另考量教育部依公
    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原第九十八條規定,為一百十二年七
    月一日以後之初任教職員重行建立退撫制度,亦規劃採行確定提撥制
    ,其中於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業務,由教育部委託退撫基金
    管理機關辦理,並於教育部內設監理會監督之。是為期未來新進公教
    人員退撫儲金之監理運作方式之一致性及提昇行政效能,未來公務人
    員退撫儲金監理會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得以聯席方式召
    開監理會議,並將於上開授權辦法作明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