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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派用人員遴用資格送審書表填寫說明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9日
制定依據
1.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74年12月09日
第九條
各機關派用人員應於派代後一個月內填具遴用資格送審書表,連同履歷 表及有關證明文件,送請銓敘機關審查,其程序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 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遴用資格送審書表,依附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