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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1日
制定依據
1.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第十條
受訓人員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成績之評量規定, 由保訓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