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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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職雇員換支薪級對照表
時間: 中華民國79年5月15日

制定依據

1. 雇員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廢止 (現行法規)
  初充雇員,其為國民中學或其他相當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一級起薪;
  其為雇員考試及格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二級起薪;其為專
  科以上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三級起薪;具有委任職以上任用資格者,
  自本薪第四級起薪;曾充雇員者,仍支原薪,至年功薪最高級為止。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依雇員薪級薪點表支薪之人員,其薪級之換支,由
  銓敘部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