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充雇員,其為國民中學或其他相當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一級起薪; 其為雇員考試及格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二級起薪;其為專 科以上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三級起薪;具有委任職以上任用資格者, 自本薪第四級起薪;曾充雇員者,仍支原薪,至年功薪最高級為止。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依雇員薪級薪點表支薪之人員,其薪級之換支,由 銓敘部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