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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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廢止 (現行法規)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教職員已達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
服務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至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