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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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同意權行使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2年2月1日

制定依據

1.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現行法規)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
  院同意任命之。
  監察院依本憲法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議決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