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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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檔案申請應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04日

制定依據

1. 檔案法 中華民國088年12月15日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
  依據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
  一、明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二、政府機關之拒絕事由,屬限制權利事項,應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