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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察院檔案申請應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04日
制定依據
1.
檔案法
中華民國088年12月15日
第十七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程序)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 依據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
一、明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二、政府機關之拒絕事由,屬限制權利事項,應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