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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制定依據
1.
檔案法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2日 (現行法規)
第十七條(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程序)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 依據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