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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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農業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登記有案之寺廟、教堂、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
  (會)、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其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而以自
  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
  正施行後一年內,更名為該寺廟、教堂或依法成立財團法人之教堂(會
  )、宗教基金會或農民團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