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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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評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7日

制定依據

1. 房屋稅條例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0日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公告之:
  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
      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標準。
  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
  ,按年遞減其價格。
〔立法理由〕
  一、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原條文有關各縣(市)(局
      )於呈請省政府核定後公告之規定,不合時宜,爰配合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以物價指數增減,作為重行評定標準價格之依據,尚
      不足以反映房屋價格變動。爰參照平均地權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將
      第二項修正為明定房屋標準價格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