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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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路跑比賽或活動課徵娛樂稅之認定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制定依據

1. 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前條所稱技藝表演,係指大鼓、彈詞、雜耍、口技、相聲、溜冰及其他
  特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而言;所稱競技比賽,係指各種球賽、游泳、
  武術、射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而言;所稱其他提供娛樂
  設施供人娛樂,係指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錄影帶節目放映
  (M.T.V.)等具有娛樂性之設施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