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技藝表演,係指大鼓、彈詞、雜耍、口技、相聲、溜冰及其他 特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而言;所稱競技比賽,係指各種球賽、游泳、 武術、射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而言;所稱其他提供娛樂 設施供人娛樂,係指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錄影帶節目放映 (M.T.V.)等具有娛樂性之設施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