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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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建築物發生火災事件財產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20日

制定依據

1. 事務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9日
  財產管理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或使用之財產,遇有遺失、毀損或因其
  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時,除經審計機關查明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解除其責任者外,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毀損之財產可修復使用者,應責令負擔一切修復費用。
  二、毀損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或遺失者,應責令賠償。
  前項賠償價格,應以毀損時之市價為準,並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之
  。
  各機關之財產,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
  滅失時,應即檢同有關證件報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其情節重大者,並應
  報經主管機關核轉。
2. 審計法 中華民國87年11月11日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
  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3. 審計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4日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其他資產,係指政府或各機關所有之債權及其他財
  產上之權利。各機關遇有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損失情事,應即檢同有關
  證件報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審計
  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員調查之。
  前項所稱有關證件係指司法、警憲、公證、檢驗、商會等機關、團體之
  證明文件、鑑定報告、人證筆錄、現場照片、其他物證以及依事實經過
  取具之合適證明與經管人員所應負職責之說明。
4.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87年8月27日
5. 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088年03月03日
  災害發生時,當地區公所應立即派員會同當地警察機關及建管機關切實
  勘查發生時間、種類、原因、區域、受災戶數、人口及住屋損失數目,
  即時陳報市政府預撥救濟金,由區公所會同里鄰長放賑,社會局得派員
  監放。
  災害之勘查,以左列各款為對象:
  一、死亡災民。
  二、失蹤災民。
  三、重傷災民:受災遭受重傷不能行,經醫師證明須住院十五日以上治
      療者。(輕微傷害治療即可痊癒者應報備 )。
  四、住屋全毀:受災戶住屋裂痕深重或傾斜過甚,非拆重建不能居住;
      或受災全戶住屋屋頂連同牆壁損毀,超過總面積三分之二者;或屋
      內家具設備全毀者。
  五、住屋半毀:受災全戶住屋屋頂塌毀或牆壁倒損面積超過半數,非經
      大修不堪居住;或受災全戶住屋屋頂連同牆壁損毀,超過總面積三
      分之一或屋內家具設備損毀,超過全部二分之一者。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之戶,限於災前已在現址辦理戶籍登記者,並
  以一戶長為一戶,住屋之損失計算僅限於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
  、廁、浴室。各種災情應詳實填列調查表,必要時應附相片備查。
  區公所得就勘查所列受災事實,經申請後出具災害證明,但該證明不得
  作為修繕房屋之證明。
  第一項各款情形,經勘查屬實,以在本市設有戶籍或實際居住於現址者
  ,按受災人口數額發給救濟金,其發給標準表由社會局定之。
  其他重大緊急災害或傷亡事件經市政府核准者,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
6. 臺北市火災處置要點 中華民國87年1月3日
三、火災處置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負責火災搶救,火災原因調
          查與鑑定及會同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查報災戶損失
          ,協助傷患救護。
    (二)警察局:負責火災刑事偵查、火場治安事故處理、火場警戒、
          保存及封鎖、火場交通管制與疏導及協助災戶損失調查。
    (三)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負責現場臨時醫療站開設,
          連絡各責任醫院妥為收容,並救治傷患。
    (四)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負責火災善後救濟及協助被
          害人處理善後事宜。
    (五)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負責災後危險建築物之處理
          事宜。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負責督導災後現場廢棄
          物之清理。
    (七)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經火場救火指
          揮官或火場救火負責人指定後,負責火場截斷電源及災後原因
          鑑定妥後迅速恢復供電事宜。
    (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經火場救火指揮官或火場救火負責人指定
          後,負責火場集中供水事宜。
    (九)瓦斯事業機構:經火場救火指揮官或火場救火負責人指定後,
          負責火場截斷瓦斯、漏氣偵測及災後原因鑑定妥後迅後恢復供
          氣事宜。
九、火災撲滅後,各單位應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局各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適時舉行檢討會,就火災搶救
          過程之聯繫作業,搶救方法、決策等檢討優劣得失,並做成會
          議紀錄作為改進作業方法及參與搶救人員獎懲之依據。
          1.普通火災案件,由消防局中隊長召集有關單位人員檢討。
          2.成災火災、重大火災案件,由消防局大隊長召集有關單位人
            員檢討。
          3.特殊重大火災案件,由消防局局長召集有關單位人員檢討。
    (二)消防局應會同警察局調查起火原因,屬特殊重大火災、重大火
          災、成災火災或涉嫌縱火案件,並將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函送
          警察局依法處理。
    (三)警察局應將涉嫌火首移送法辦,並將移送書副本抄送消防局。
    (四)社會局應會同當地區公所及警察分局實地查明住屋損燬狀況,
          並辦理災民救濟。
    (五)火災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之廢棄物由建築物所有人
          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環保局清除。
    (六)因火災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
          除時,由工務局逕予強制拆除。
    (七)特殊重大火災或重大火災發生後,由事務副市長召集本府有關
          單位,會商救濟、醫療、重建等相關事宜。
十、火災善後處理事宜比照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有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