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火災處置權責區分如下:
(一)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負責火災搶救,火災原因調
查與鑑定及會同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查報災戶損失
,協助傷患救護。
(二)警察局:負責火災刑事偵查、火場治安事故處理、火場警戒、
保存及封鎖、火場交通管制與疏導及協助災戶損失調查。
(三)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負責現場臨時醫療站開設,
連絡各責任醫院妥為收容,並救治傷患。
(四)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負責火災善後救濟及協助被
害人處理善後事宜。
(五)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負責災後危險建築物之處理
事宜。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負責督導災後現場廢棄
物之清理。
(七)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電公司):經火場救火指
揮官或火場救火負責人指定後,負責火場截斷電源及災後原因
鑑定妥後迅速恢復供電事宜。
(八)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經火場救火指揮官或火場救火負責人指定
後,負責火場集中供水事宜。
(九)瓦斯事業機構:經火場救火指揮官或火場救火負責人指定後,
負責火場截斷瓦斯、漏氣偵測及災後原因鑑定妥後迅後恢復供
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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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火災撲滅後,各單位應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消防局各有關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適時舉行檢討會,就火災搶救
過程之聯繫作業,搶救方法、決策等檢討優劣得失,並做成會
議紀錄作為改進作業方法及參與搶救人員獎懲之依據。
1.普通火災案件,由消防局中隊長召集有關單位人員檢討。
2.成災火災、重大火災案件,由消防局大隊長召集有關單位人
員檢討。
3.特殊重大火災案件,由消防局局長召集有關單位人員檢討。
(二)消防局應會同警察局調查起火原因,屬特殊重大火災、重大火
災、成災火災或涉嫌縱火案件,並將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函送
警察局依法處理。
(三)警察局應將涉嫌火首移送法辦,並將移送書副本抄送消防局。
(四)社會局應會同當地區公所及警察分局實地查明住屋損燬狀況,
並辦理災民救濟。
(五)火災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之廢棄物由建築物所有人
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環保局清除。
(六)因火災致建築物發生危險,不及通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予以拆
除時,由工務局逕予強制拆除。
(七)特殊重大火災或重大火災發生後,由事務副市長召集本府有關
單位,會商救濟、醫療、重建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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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火災善後處理事宜比照臺北市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辦法有關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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