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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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辦理網路酒類廣告或促銷案件之認定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05日

制定依據

1. 菸酒管理法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7日
  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
  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鼓勵或提倡飲酒。
  三、妨害青少年、孕婦身心健康。
  四、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