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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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匠考驗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制定依據

1. 電業法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2日
  電器承裝業,非向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地方主管機關登記,並向該區
  內之電業訂立契約,不得營業。
  電器承裝業之電匠,非經所在直轄市或縣(市)地方主管機關考驗及格
  給予憑證,不得工作。
  前二項登記及考驗,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有困難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
  統籌辦理或委託該區域內之電業辦理。電器承裝業登記、撤銷或廢止登
  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電匠考驗、發照、撤銷或廢止證照及管理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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