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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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溫泉開發及經營許可申請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制定依據

1. 溫泉開發許可辦法 中華民國099年07月19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溫泉使用現況報
  告書及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逕行駁回
  其申請者外,應邀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
  ,並得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但適用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者,得免
  召開審查會。
  一、溫泉開發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其他依法禁止於該地區開發及使用之規定。
  審查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簡易溫泉開發許可
  申請書時,應考量下列各款情形:
  一、溫泉開發是否有影響周邊地區之溫泉湧出量、溫度、成分或其他損
      害公共利益之虞。
  二、開鑿之溫泉井是否有損害水文地質、土體或岩體,並造成公共安全
      之虞。
  三、有否符合溫泉區管理計畫。
  四、溫泉之總量管制。
2.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5日 (現行法規)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查經營管理計畫,得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溫泉業者代表、學者專家
  共同會商,必要時得派員實地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