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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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制定依據

1. 農會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0日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繼續從事農業工作,係指繼續受僱於自耕農、
  佃農會員,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從事農業生產為業,每年實際
  受僱從事耕作達六個月以上及耕作農地面積達0.五公頃以上,持有雇
  主出具之僱用證明書者。
  前項僱用證明書,應經農事小組組長或村、里長查證屬實;或經地方法
  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